基本案情
某拆车公司主要从事废弃车辆拆解业务,已按要求办理了环评文件 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文件内容和该公司实际生产活动记录,该拆车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含含油废液、含油抹布、废矿物油、电容器、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电子元器件、含汞部件、蓄电池、制冷剂等9种。2019年4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开展危废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拆车公司正常生产,虽已建立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但只记录了废机油、废电瓶两种危险废物,未包含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情况,已记录的危险废物名称也不规范。
处理结果
该拆车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受到处罚后,当事人按时缴纳行政罚款,并听取环境执法人员的建议积极整改,准确、如实并完整地记录危险废物的管理情况。
案件启示
法条链接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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