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举 8类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已有6人分享2.6万元奖金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前不久市环保局依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出台了《金华市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民可通过拨打“12369”环境举 热线、“8890”便民服务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举 市区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市民举 8类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奖励,环保部门将根据举 人对举 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被举 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 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给予50~5000元不等的举 奖励。

8类环境违法行为分别是:1.重金属生产、加工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3.工业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5.工业企业偷排、直排、漏排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6.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六小”以及其他“低、小、散”重污染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7.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已下文责令停止生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举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 人,举 人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或接到批转时间先后为准。如果举 案件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发生奖励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公众可以继续举 并再次获得奖励。对联名举 的,由联名代表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当然,如果举 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 内容难以确定,以及环境违法行为在举 前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等情况,举 人将不能获得奖励。

为了免除举 者的后顾之忧,环保部门及经办人员会为举 人保密,绝不向外界透露举 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如果举 人的举 经查证属谎 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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