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排放工业噪声需有排污许可证

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在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时,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草案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

草案完善了噪声管理措施。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条款,要求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 排污登记表,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对于交通运输噪声,严格新建交通项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标准要求等。

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所销售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明确所销售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规定楼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后应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草案,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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