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直属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 ,对长沙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回收、加工处理,于2019年10月建成废旧物资回收项目并投入生产,项目共租赁2栋厂房,其中,5号栋厂房收集、分拣、打包废纸;2号栋厂房收集、加工废旧塑料瓶。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并处理的原料主要为废机油壶、废洗涤剂瓶等非金属固体废物,生产工艺为原料-称重计价-初筛选-细筛选-风选(剥离包装物)-压缩打包(成堆实心产品)-出库,主要生产设备为原料框、初筛上货平台、细筛传输带、风选风机管道、收集拦 、压缩打包机等,其中,废机油壶和其他塑料壶经过混合、压缩、打包后,制成实心方块。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队员发现该公司的原料及成品渗滤液,由南向西北沿西侧墙根地面,汇同压缩打包机压滤液,一起流淌入压缩打包机西南相邻的土坑,该土坑使用木板和铁板覆盖隐藏,坑壁与坑底为自然裸土,未设置管道外排收集废液,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坑壁呈黑色,坑内废液漂浮大量塑料废弃物,废液表色呈黑色,废液通过渗漏方式排放至地下。
经现场测量,该渗坑长约122公分,宽约82公分,高约60公分,坑内废液高度约30公分。执法队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渗坑内收集的废液和坑壁、坑底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检测 告显示:总石油烃、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等检测项目超过国家标准限制,经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壶和废液的废物类别分别属于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HW09(废物代码:900-007-09)。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并结合检测数据,渗坑中的废液属于危险特性为有毒性的危险废物,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该公司在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过程中,未将产生的渗滤液及压滤液作污染防治处理,直接利用渗坑排放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