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日,丹徒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对某焦化公司焦炉烟囱排口进行废气监督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焦炉烟囱排口废气严重超标。根据丹徒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 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四次实测浓度均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了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焦化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因该焦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加处罚款30万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京口法院经审查认为,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对丹徒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镇徒环罚[2017]58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30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环境污染行为加处罚款的典型案件。在环保行政机关针对违法排放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污染者应当立即执行该处罚决定。对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不缴纳相应罚金且仍然不停止排污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坚决支持环保行政机关出重拳治污染,让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以此来促进广大企业经营者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编 辑:陈 怡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供 稿: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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