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作了细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介绍,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二是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条例》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告;二是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三是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条例》一是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三是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样品、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四是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
《条例》还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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