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求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平台、规定内容、规定格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再次强势传递一个信号——企业作为污染防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环保责任,而且要将履责情况展现在阳光下。
梳理下来,生态环境部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已有近20年的历史。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第一次提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生效,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均作出规定;2015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环境保护部令的形式出台,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时隔7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再次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加码。
回顾一系列政策法规,在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时无不强调一点,就是便于和推动公众监督。
作为利益相关方,公众对于监督企业污染治理效果有着天然的热情。但是,监督的前提是知情,只有在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公开,保证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的情况下,才能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形成合力,使公众的热情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助力,也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
从这个角度上看,把数据公开,让信息透明,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力量。我们可以想见,遵纪守法的企业在进行数据填 时是多么气定神闲,恨不得被社会广泛知晓,这种力量给他们带来展示的机会,推动他们继续做好生态环保工作。
也能够想见,在公开透明的威慑力下,违法排污的企业填 数据的时候,心不会虚吗?手不会抖吗?填 假数据要负法律责任,而超标排放的数据公之于众,哎呀呀……
步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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