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照荣 张丽娟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2019年全国环保举 管理平台统计显示,噪声污染举 占环境要素举 的第二位,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小觑。
1996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些地方已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北京市于“十一五”期间开始编制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至今已编制3次;陕西省西安市将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列入地方立法;广东省深圳市制定了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此外,截至2019年底,全国327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322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噪声监测。这些都为我国制定“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奠定了基础。
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对生态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噪声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是噪声污染源头防治不足。当前噪声污染防治总体上还是以末端治理的思路为主,如强调对噪声污染者责任追究,对噪声污染投诉采取治理措施等,均是倚重噪声污染防治的末端治理。在每年的噪声污染防治 告中,也主要是对噪声污染治理的成效进行评估,缺乏对噪声污染风险识别、分析和噪声污染预防等内容。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提出从规划、淘汰高噪声的落后设备、制定工业设备噪声限值等从噪声源头预防噪声污染的相关措施均未得到有效落实。对噪声污染仅凭末端治理、忽略源头预防,可能会延误治理噪声污染的有利时机,加大后期治理难度,增加治理成本。
二是地方政府对噪声监管责任认识不清。噪声污染与大气、水等污染不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点。在涉及噪声投诉问题时,地方政府多认为是产生噪声的企业或商业经营者负有更多责任。面对噪声治理问题时,需要解决问题的也应是产生噪声的企业或商业经营者。地方政府仅制定若干管理措施,当出现噪声问题时,以解决噪声问题的监管人员身份出现,而并不会认为其自身是责任方。
三是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噪声规划制度、噪声排放标准制度、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夜间施工噪声许可制度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噪声污染现状,削弱了法律执行力,不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四是现有评价体系不满足规划要求。当前我国噪声管理方式及评价指标体系依然遵循着20世纪80年代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和评价方法,导致部分噪声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说不清的状态。比如,全国受各类噪声污染的人口数量是多少?如何能将规划目标定量化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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