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三)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卫生与消毒制度
(一)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二)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三)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
(四)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
(五)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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