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莱西市夏格庄镇夏南庄村青岛华泓星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材料加工项目,于2014年取得环保批复(西环审〔2014〕117号),于2015年通过环保验收(西环验〔2015〕15号),现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通过2021年7月2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检测站委托青岛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检测 告》(HLJC-ZL-0145H/1)显示,该公司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VOCs均值为113n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081.4-2017)中的规定限值(50mg/m3),超标倍数1.26倍。
经现场询问该公司主管环保负责人王本升,答复造成7月21日VOCs排放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在现场检测时该公司正对印刷设备进行更换油墨,造成短时间内VOCs产生量较大,经集气罩收集后排放到废气处理装置,虽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但还是造成废气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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