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挖坑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

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开办希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铝锭生产。2016年5、6月间,为填埋生产铝锭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被告人租用二亩林地,将林木铲除,并开挖成填埋坑,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渣倾倒坑内。2017年5月间,因倾倒坑内的铝灰渣遇水产生大量挥发刺激性气体被群众举 ,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后,责令被告人立即停产,并对倾倒的铝灰渣进行处理,同时将填埋坑进行回填平整恢复原状。6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朱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出由其帮助朱某某等人处理铝灰渣,约定处置费用为每吨人民币100至120元。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租用货车将朱某某等人铝加工作坊内的290余吨铝灰渣运至丹阳市开发区胡桥林场希远金属制品厂北侧的坑内进行倾倒,被当场查获,其中120吨铝灰渣已倾倒入坑内。经鉴定,该290余吨铝灰渣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25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非但不落实环保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反而为谋取私利主动联系并帮助他人处理铝灰渣,其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京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被告在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又主动提出帮助他人处理有毒有害物质铝灰渣,对环境危害的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本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力地震慑了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编 辑:陈 怡

校 对:张 强

审 核:孙彩萍

供 稿: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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