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安部统计数据,2021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5亿辆。机动车总量的快速增长引起 废机动车数量显著上升。随着国内 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工艺的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制定的《 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及管理要求,亟需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 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本标准适用于 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是对《 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的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了 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基础设施和拆解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及污染物排放要求;二是新增 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等要求;三是新增 废电动汽车拆解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四是新增附录A,对 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提出要求。
本次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技术规范》的顺利实施,我们还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标准宣贯和培训,我们将组织针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专家、企业等的培训工作,解读《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二是持续跟进《技术规范》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 废机动车拆解的全过程污染控制。
我国属于资源缺乏国家,以矿产资源为例,我国人均矿产储量潜在总值为151万美元,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排世界第53位,35种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60%,其中铁矿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44%。因此,应大力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尽量提高其循环使用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数据显示,我国废机动车每年所产生的废钢铁约在100万吨以上,用于钢铁再生相当于替代矿石400万吨。因此,我国都很重视对 废机动车的拆解工作,将废机动车的拆解再生纳入循环经济(循环性社会)的体系,作为“城市矿藏”加以重点“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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