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被重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铁腕治气,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2020年7月,对六合某涉及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案情回顾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一策”整治方案,这家企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涉及VOCs废气排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阅了企业环评资料,其中,一车间废气包含氯化氢和部分VOCs,应采用“三级降膜吸收+三级碱液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现场发现一级碱液吸收前风机未运行,一级和三级碱液循环泵未运行。

适用法条


这家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照相关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情况


经调查,这家企业因设备故障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停运,虽及时内部 修,但其生产作业未相应停止、也未 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安环工作负责人和一车间主任进行了教育,企业也承诺所有配套的环保设施未整改调试合格前不再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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