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新规:今后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

其中强调,新规实施后,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的要求相匹配。同时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修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提出了处理要求。

附:《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的生活垃圾;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 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废渣、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处理利用。

第三十三条 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送数据;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告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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