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五年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3万余件
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数据显示,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081111件,审结1031443件。同时,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113379件,审结108446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776658件,审结743250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191074件,审结179747件。
在公益诉讼方面,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依法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件,审结119件,支持检察机关发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从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审结2796件。从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试点开展以来,依法受理省、市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5件。
高级法院普遍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特点,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进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立,其中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为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全国法院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在中基层法院则按需设立。2014年全国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34个;2015年为456个;2016年为559个;2017年为956个;2018年为1271个。
为推进司法改革,合理配置司法审判资源,各地法院对相关内设机构进行了撤并。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
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对重点区域、流域要求专门机构设置全覆盖,在京津冀、长三角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要求实现专门机构体系化。目前,河北、福建、贵州、海南等省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福建等地探索“增殖放流”“劳务代偿”修复方式
为预防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多地还探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实施“禁止令”。其中,浙江、河南、贵州等多地法院探索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无锡中院、重庆万州区法院在裁定准许执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非诉执行申请的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环境污染、生态迫害者实施排污或者破坏生态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
在创新修复方式上,福建、江苏、江西、河南、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意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修复方式,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
此外,江苏、重庆等地法院探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加大了污染者违法成本,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山东、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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