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公司回收金银首饰,需要个人代开发票吗?

珠宝公司回收金银首饰,需要个人代开发票吗?

问题描述:一个销售金银珠宝的公司,经常回收一些个人的金银首饰,收回来以后加工成金条或者金砖销售给上海黄金交易所,这个公司在回收这些首饰的时候,需不需取得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如果去代开发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时候几千块钱的项链,有时候几百块钱的戒指)。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需要开具发票,可以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税2016年59号)第一条:“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增值税起征点:“(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综上所述,个人(自然人)出售金银首饰,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税行为。如销售金银珠宝金额大于500元,需要开具发票,作为销售金银珠宝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个人(自然人)可以去税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对于免征的项目,税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自动打印***。

答疑老师简介

柴西建,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十年以上某大型央企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经验,某央企互联 公司财税产品经验,现为高级财税业务研究员。擅长财务分析与评价,财务管理与内控、税务筹划与合规、互联 财税产品方案与模型构建、财税产品落地实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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