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材料10条总结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保温材料,根据燃烧性能不同,主要有 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三个等级。

2.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4.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

5.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②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7.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 B1 、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 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 5mm。

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不应低于 B1 级。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 B1、B2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 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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