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贵阳举行,听取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 告,并分组对 告和《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据了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到六盘水市和福泉市开展专题调研,征求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审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增加禁塑限塑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增加有关禁塑限塑的内容。
审议结果的 告指出,在第二次审议中,有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增加的内容规定过细过严,过于具体,国家对禁塑限塑是分行业分阶段分时限分步骤实施的,对有些范围作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前规定会限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此外该条规定应当设置罚则,建议再斟酌。
今年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及贵州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都规定了2020年、2022年、2025年有关行业和有关机构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
今年4月29日新修订的固废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处罚。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审议,将《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根据上位法明确了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此外,最新修改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的内容,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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