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烟囱合格吗?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 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 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满足环保局要求?

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 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很多企业的烟囱在设计及建设时,可能不太注重行业排放标准,导则最后排气筒设置不能满足环保标准。搜集与各废气排气筒有关的排放标准并结合实际谈下:企业如何对烟囱规格设计及各行业对烟囱高度的要求,希望对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根据 络汇编六大内容,供行业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纠正):

一、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 环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六、 废气规范化图例。

看点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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