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新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以案件为抓手,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监督以及后评估等核心问题制定了有效的推进方案,构建了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总体要求有序推进案例实践。
近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与两家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开展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会议确定2家赔偿义务人因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二噁英超标排放行为,造成大气污染,应当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和环境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尽快挽回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权利人同意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此两例是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首次在大气领域成功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政府的一项新职责,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确立了“统筹协调,分类推进,分段负责”的基本推进模式,同时充分调动及发挥属地镇政府的作用,还积极推进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2019年4月,执法人员巡检时发现浦东运河王桥段河水被污染。浦东新区地方海事处、区河道管理事务中心、区环境监察支队、区排水管理所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共发生应急处置费用200余万元。经调查确认,赵某、倪某等人为快速处置某公司因生产产生的油污危废,倒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某粪水收集池、雨水窨井内,油污危废外流造成浦东运河近3000平方米河面污染。
2019年8月,新区生态环境局就该案损害情况召开专家会,经评估,确认污染已基本消除。考虑到当事人赔付意愿、赔付能力及与刑事责任衔接等因素,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案分批次开展磋商:先行与5名涉刑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缴纳了12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其后,与赔偿义务人某公司进行磋商,因企业管理和防范措施方面存在缺失,未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该案其他赔偿义务人擅自运输油污危废,与本案其他赔偿义务人共同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最终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90余万元。
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新区生态环境局坚持制度构建与案例实践同步开展,探索将应急处置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议流程有机结合,引入多方主体参与损害赔偿磋商,着力推进责任人自行修复,在开展案例实践过程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与其他制度做好衔接才能发挥作用。新区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衔接,包括强化行政执法与索赔的衔接、与公益诉讼的衔接,以及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据悉,浦东新区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体责任,已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93万余元,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初衷。同时,相关案件的赔偿工作在垃圾清运处置行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引起不小震慑,不仅涉案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同时对行业也产生了较强的影响,促进了行业自省,真正促进了行业规范运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新区生态环境局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处于推进建设阶段,未来将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的工作之一,新区探索了多样化的解决方案,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后续还将在此基础上探索多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合作机制,构建多元共治的环保新格局,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贡献“浦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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