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对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基本编码

CGsdIWmVPRKIJCMQ00wcza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责任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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