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南海区丹灶镇环保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部件公司正在从事汽车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作。
在UV光解净化器发生故障,导致一个废气处理单元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该公司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让其注塑工序继续生产。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废包装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针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丹灶镇环保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罚款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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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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