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家企业直排废气,一共被罚了4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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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挤塑车间在生产,挤塑机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同时,发现该公司造粒车间在生产时,造粒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皮带断裂脱落导致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造粒工序产生的全部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挤塑机产生的部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造粒工序产生的全部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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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4蒸吨锅炉正在燃用生物质进行烘炉,部分燃烧产生的废气从锅炉中以无组织的形式逸散出来,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7.5万元,对佛山市三水锦江灰砂砖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6.7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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