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杠杆”,3万撬动1600万

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动整个地球——阿基米德

物理学中,有个专有名词,叫”杠杆”,阿基米德曾说过,一个支点,一根杆子,就能撬动另一头,杠杆,常被人们用于股市”加杠杆”。今天,咱们就看看这一杠杆作用在税收上的威力。

前几天,在 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税务局补缴税款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根据税务核查结果显示,吉林固废公司于2017年9月受到吉林市环保局29,999.32元的罚款。根据税务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13,987,800.94元,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同时交纳滞纳金2,250,385.95元。

看完后,我想了很久,数字之大深深震撼了我。

3万真的能够撬动1600多万,这种力量太可怕!这是任何一个财务人员都无法单独承担的事情,不用多想,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估计已经被换掉。

在这篇 道中,固然公司接受环保局行政处罚29999.32元,是因为公司在环境治理等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标所造成的,公司财务人员极有可能不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这件事情,不过这种事情发生和财务人员没有一点关系那是说不过去。

根据财税【2015】78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很明显,这个事情是有转机的。

1万元门槛,如果财务人员能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下达之前,告知公司领导层这份处罚书会给税务上造成巨大困扰,会为公司带来多少的损失,领导层总不会坐视不理!定然会想办法去积极面对。毕竟这种类型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如果能将罚款控制在1万元以下,那么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就能够正常享受。如果在确定事情没有转机的时候,财务部门就不再去享受这种税收政策,那至少能够保证225万的滞纳金不用缴纳。甚至有能力的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后,能够在当年去成立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去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然而,这个世界上没有如果,即使有,我相信,结果还是一样,财务人员自身职业素养的高低能直接影响一家公司,甚至于生存或毁灭。

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在财务工作中,老生常谈,财务人员不能够”吃透”国家税收政策,带给企业的损失是巨大的。一味地靠陈旧知识吃一辈子的年代早就一去不复返。再次提醒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请不要轻视任何税收政策,务必将税收政策嚼碎吃进去,而不是朦胧美,似曾相识的感觉,这种感觉虽美,破坏力却是极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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