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湖南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露天堆存大量泥土且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导致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突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清水塘柳某集团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泥土,且未采取覆盖、密闭、设置围挡等有效抑尘措施,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突出。
二、查处情况
经现场调查,查明柳某集团厂区内堆存的泥土为湖南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暂存的其负责开挖、转运的清水塘霞湾港景观保护带污染土壤,但因其未落实抑尘措施,致使厂区内扬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立即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对照违法事实,向其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扬尘污染的危害性,立即安排人员对泥土进行了覆盖。
由于该公司存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情节,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7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株环罚字〔2021〕S-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承诺近期缴纳罚款。
三、案件警示
1、主体责任缺失,日常管理粗放
湖南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扬尘防控重点单位,对当前大气防控严峻形势无动于衷、心存侥幸、敷衍塞责,扬尘防治自觉性不强,疏于日常监管,甚至对自身扬尘问题“视而不见”,主体责任严重缺失。
2、法制观念淡薄,环保意识较差
湖南鼎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土壤开挖和暂存的单位,理应强化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尤其要全面掌握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的抑尘措施。但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采取任何防尘、抑尘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泥土裸露堆放,最终为自己的肆意妄为买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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