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2019年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例(7)

(,,???)?゛hello~筒子们

咱们“看案学法”又回来啦!

今儿环酱继续对2019年度全市环保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讲解分析。以咱宿迁本地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分析作为环保法律小课堂的重点内容,给咱企业盆友们涨姿势。咱们一起来看身边案例学环境法吧?( ‘ω’ )? get!

第七个典型案例来喽!

七、“按日连续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9日,我局针对宿迁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开展复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喷塑和烘干作业,但喷塑房大门未关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塑作业,烘干房虽密闭,但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同时发现,该公司喷塑房东侧空地及北侧的敞开式大棚内堆有已喷漆的吊机构件,且油漆未干,查证开展过喷漆作业。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在露天空地和敞开式大棚内对吊机底座、吊机吊钩和吊机前臂等吊机构件进行了喷漆找补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没有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环境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除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时间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9月2日止,每日罚款数额贰万元,共计罚款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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