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保温厂工人断掌案仍存变数?

受伤工人已认定为工伤,工厂厂主却坚持称其是自残。事发至今,保温厂工人断掌一案经九原区人民法院及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判决工厂业主支付受伤工人侯小军工伤赔偿金。该厂法人代表张路生不服判决,申请再审。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张路生的申请专门召开听证会。

法人代表不服判决申请再审

2012年4月20日19时许,九原区白音希勒柯邦保温材料厂工人侯小军正在车间生产保温板,被横截机锯伤右手,后经包医一附院治疗,只恢复了右手中间三指,拇指和小指坏死。当年6月,侯小军向九原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张路生也向九原区公安分局 案,称侯小军自残制造假工伤实施诈骗,但九原区公安分局最终决定不予立案。张路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随后九原区公安分局下达复议决定书:“侯小军自残制造假工伤实施诈骗的行为,没有犯罪证据,无法认定实施诈骗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当年11月,包头市人社局作出了侯小军因公致伤的认定结论,同时法院终审判定张路生支付侯小军近28万元的工伤赔偿金。

5日上午,在内蒙古高院的法庭内,张路生向法官就之前的判决提出了他的疑问,“事情发生后,我曾向九原区公安分局 案,公安确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是我认为‘不予立案’只能说明对假工伤以及诈骗的事实不清,并不是否定,因此这个结论和最终的‘认定工伤’之间是不存在因果联系的。另外鉴定过程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一认定应撤销。”

对于张路生的质疑,在听证会现场,市人社局的代理人辩称,九原区公安分局已经下达复议决定书,认为“侯小军自残制造假工伤实施诈骗的行为,没有犯罪证据,无法认定实施诈骗行为,决定不予立案”。且侯小军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地点及原因成争论焦点

听证会过程中,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问题在于对“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的理解。

市人社局代理人表示,依据相关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该保温材料厂法人代表张路生虽然对侯小军受伤事故提出种种质疑,但是一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属于自残行为,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对此张路生则表示,在案件发生后,他一直向相关部门提出就事发现场做血迹鉴定,但是迟迟没有得到答复。但是在安监部门的见证下采集的现场调查录像,已经充分说明事实真相。“出事那台设备是红外线感应设备,侯小军所说的受伤位置一感应到人体,设备会自动停止,绝不会伤到手。侯又说当时自己手被卡住才被切到,而调查当天经过反复试验,保温板的厚度高于手掌的厚度,所以手也根本不会被卡住。更让我不理解的是,他受伤位置的设备上并没有血迹,相反在设备下方的锯附近有大量血迹,周边还有血迹喷溅的痕迹,因此我认为他是在这里受伤的,并非他所说的台面上。而台面下的锯如果碰到手应该立即被反弹出去,这一点也是反复试验过的。如果没有反弹,那只能是人为把手塞进去的。而这里也并非是侯小军的工作地点所在,因此我认为他是自残。”

张路生还向法庭提供了当时几位工友的证言,“几位工友的证言中就提到当时看到事发地点以及捡到切掉的手指均是在操作台下,还有一些细节也与侯小军在调查现场所说不符。”张路生表示,以上这些证言,还有设备的相关试验录像,都可以佐证和支持自己的观点。

但对于张路生所提出的这些证据,法官以及答辩人认为因为并非事发当时的监控,只是事后的模拟录像,只能参考,而不能作为侯小军自残的直接证据。因此法官要求张路生继续提供新的证据。

一场官司,两种凄凉

张路生的状况也同样凄凉。事发后,保温厂的设备以及部分成品已经当作厂房租金抵给了房东。而他自己也因为忙于打官司到处奔波,几乎耗尽财力和精力。

听证会结束后,张路生还没来得及在记录上签字,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就赶到了现场,要执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行终字第13号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7万8千余元。工作人员表示,因为丧失了劳动能力,侯小军目前生活窘迫,甚至一度在法院执行局的楼道内过夜。尽管张路生不服判决目前仍在申诉,但是依照相关法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如果将来有了新的判决结果,到时法院会执行回转。张路生则表示,现在厂子倒闭,自己居无定所,还欠了200万元的外债,没有钱支付这笔赔款。另外现在案件也还没有审理清楚,这也让他很不甘心,因此他会继续申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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