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生态环境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积极引导全民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仅需要坚持系统观念,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凝聚各方力量,激发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扩大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范围领域,还要把保护生态环境真正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这是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倡导生态环境价值理念、建设生态环境文化、提升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过程中,要让各类社会主体能够便捷获取公开的环境信息,并通过采用不同社会方式分别作用于政府、企业以及自身和其他社会主体等,进而促使全民环境行为持续改善。由此可见,一个系统有效、良性运作的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需要同时满足环境信息获取便捷、全民参与表达机制健全、环境权益责任明确以及相应的制度和文化保障完善等条件,以保障生态环境治理最终取得实效。

完善保障监督机制。随着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程度的不断深入,对知情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涉及全民参与权利的规定,不断增强制度规定的实际操作性、程序性,为全民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保障机制。一方面,持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办法,规范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条目内容,尤其是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在制度设计中,明确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加环保督察考核权重,细化考核分解指标,在一些具有争议或与全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环境信息方面,细化全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流程,简化信息获取程序。另一方面,强化全民参与的权利保障。通过完善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和实施细则,细化程序性立法,对环境治理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工作作出明文规定,为基层工作实践提供详细的指导意见和法律依据。同时,扩宽信访举 投诉渠道,建立严密的举 人保护制度,在举 工作的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举 信息绝对保密,让群众敢于监督、愿意监督。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约束,引导全国各地在处理好经济利益追求与环境保护需求之间关系的同时,通过指定管辖、走访调研、 络问政等方式,畅通公民向监察机关举 环保部门不履职的渠道,加大对环保“灯下黑”问题的纪检督查力度,确保环保执法与环境法律法规及司法制度充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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