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装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装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监控装置运行状态不正常的处罚;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基本编码

CGsdIWmVgVozCFtN00sReT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办机构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水污染监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责任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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