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装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监控装置运行状态不正常的处罚;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基本编码 |
CGsdIWmVgVozCFtN00sR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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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 |
委托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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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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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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