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应认真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于易产生粉尘的生产工序,应加强精细化管理,防止无组织排放污染。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2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投料搅拌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安装的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均正常运行,但投料口处粉尘收集不完全,粉尘外溢较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2022年7月15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7月20日送达。经集体研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予以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应将污染防治设施一装了事、装而不用、用而无效,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也应确保有效运行,运行但未规范运行、未有效运行,仍然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仍然要受到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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