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倾倒危险废物较轻的的会处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不久前,成都市环保局通 了一起违法案例,一男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6月27日,锦江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到锦江区成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举 ——有人在仁居路银杏森林二期外的生活垃圾转运池中倾倒化学药瓶。锦江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及执法人员随即来到位于锦江区仁居路与经天二街交叉口的垃圾转运池现场开展调查。
现场可以看到,不大的生活垃圾堆里散布了数十个大大小小、颜色各异的瓶子。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这些瓶子是苯、三乙醇胺、卡尔费休、乙酸、氢氧化钠、COD试剂(含铬)等化学试剂瓶,共有21种。据查,倾倒这些化学试剂瓶的是一名为谢某全的男子。
“有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许可证没有?”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谢某全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了营利,他用自己的皮卡车将这些化学用品倾倒在了仁居路银杏森林二期外的生活垃圾转运池中。执法人员对谢某全进行了现场教育:“危险废物运输必须要交给有资质的单位。你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锦江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对谢某全处以3万元行政处罚,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排查运输的所有危险废物,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处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相关处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目前谢某全已经按期缴纳了罚款,并将危险废物交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处置。
编后语
近年来人为破坏环境的行为加剧,从目前情况来看,大多企业认为走正规的废料处理途径费用昂贵,因而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随意处理;而处置人员往往寻找偏远空置的地段将危险工业废料随意丢弃。相关部门在大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相关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环保意识,将危废物资交给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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