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宜宾发布通告,涉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4月1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体育局、市商务局八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通告》

此举旨在切实保障宜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严防误食醇基液体燃料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全文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严防误食醇基液体燃料引起的食品中毒事件和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事宜通告如下:

一、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我市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醇基液体燃料;严禁任何企业生产、储存、经营不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

三、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处购买非法销售的醇基液体燃料,鼓励使用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风险系数低、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新型无醇燃料,替代安全风险高的醇基液体燃料。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使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车辆和未取得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非法运输。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将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仓库内。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将醇基液体燃料废弃物(容器)随意丢弃、倾倒、堆放、转运和非法处置。

七、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应当按照《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 )的相关标准配备完善安全设施,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具应当由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条件;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应加入颜色警示并严格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

八、个人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应向醇基液体燃料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量检测 告、产品合格证等证照资料;醇基液体燃料的使用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向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具的供应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质量检测 告、产品合格证等证照资料,并向配送单位索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资料,并做好上述资料的登记、建档、留存工作,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对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从事乡厨等活动的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教育体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全市任何公民发现有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向相关部门举 ,举 电话∶110,12315,1235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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