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行业VOCs废气特点及处理方式

表面涂装一般指的是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分类,涉及VOCs治理的表面涂装分类,一般包含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企业涂装生产过程中VOCs的污染防治及控制管理。

涂装工序环节产生废气的特点及参考浓度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加强过程控制

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封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封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封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

废气收集

企业应设置高效废气收集系统,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喷涂、晾干、调配、流平废气宜收集后合并处理,烘干废气宜单独收集处理;

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集气方向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和减弱干扰气流和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喷漆室设计时,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须满足《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中表1的要求。

预处理

预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污染物的含量和后续VOCs处理设施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对含有颗粒物的有机废气,应采用过滤、洗涤、静电捕集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后,才能排入后续VOCs处理设施;

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宜低于40℃;

有机废气在预处理时,VOCs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下限的25%以下;

过滤装置两端应装设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

工艺选择

处理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0101)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废气中VOCs具有回收价值且浓度大于 1500mg/m3 时,应进行回收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大于 1500mg/m3,但又无回收价值时,宜直接采用蓄热燃烧或催化燃烧净化工艺。对于连续排放的废气净化工艺宜采用蓄热燃烧,对于非连续排放的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净化工艺。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小于1500mg/m3 时,宜采用预浓缩+燃烧处理工艺。预浓缩宜采用疏水性的沸石转轮浓缩装置,若采用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进行吸附,建议不得采用超过120℃热空气吹扫脱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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