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安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安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典型意义

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但“量程漂移”、“设备污染”、“数据无效”等已经成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固定理由,企业已经无法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本次通过持续关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多方咨询、研究,现场迅速锁定证据,能有效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震慑心存侥幸企业。

案情简介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 安阳市某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三天自动监测数据折算超标,根据现场调查及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工艺要求,该企业4月19日启炉,由于工艺特殊,炉窑需40天左右才能完成升温,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炉窑启停炉期间,氧含量不低于19%,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实测浓度计算,由于启炉时间较长,执法人员持续关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有一部分时间段氧含量低于19%,且折算超标。

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调查,经过对企业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合同,发现该企业于4月14日-4月15日更换整套自动监测设备,4月19日启炉后,未进行重新调试和验收,自动监测数据无效。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企业需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 送数据。2022年5月13日,执法人员为保证企业能达标排放,联合河南省安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因子均未超标。根据调查,未发现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但企业既不能保证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也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工监测并 送数据,不能保证更换设备期间是否能达标排放,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9.2万元。

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仅靠传统的现场监管的手段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的需求,“非现场执法”已经成为执法监管的重头戏,合理利用各种平台,抽丝剥茧,发现企业违法线索,通过“非现场执法”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迅速锁定问题企业,发现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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