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道开展涉 VOCs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执法行动

11月1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深入桂城中心城区内,开展涉 VOCs 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专项执法行动,落实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管控百日攻坚行动,提升重点行业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改善辖区内的大气环境。

本次行动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所长黄少彬带队,共分为四个小组,对佛山海八骏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涉 VOCs 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并重点查看其生产原料属性、物料运输及存储、生产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及喷淋水等。

当天,检查组一行人来到佛山海八骏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点查看了烤漆房、废气排放口等重点地方,“你这活性炭和地棉要及时更换。”黄少彬一边查看现场情况和企业日常台账,一边表示,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建立“一企一档”制度,进行精细化管理。不仅方便企业的自我检查,同时也便于日后的监管落实到实处,为今后辖区内的大气环境持续改进做一个铺垫和持续化的动作。该企业售后经理当即表示,马上按要求执行,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相关工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林汝汉也表示,在本次检查中,整体情况良好,但企业普遍存在台账不够细化以及人员不够专职化的问题。希望企业可以从下三个大方面改善,一是原辅材料的低挥发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进行生产。二是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并对低效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三是企业要细化日常维护管理,台账要做到有迹可循。

其中监测 告(WT-1908103-001)显示,苯因子为7.52mg/m3。该企业废气排放检测结果适用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第Ⅱ时段标准,其中苯因子标准限值为1mg/m3,该企业上述1个因子超标7.52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环境生态部门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悉,接下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桂城监督管理所将会继续加强涉 VOCs 企业监管力度。对重点 VOCs 企业、示范区、污染源精细化管理重点区的 VOCs企业的废气收集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对使用高挥发性原辅材料且治理设施均为低效治理设施的企业提高巡查频次,对使用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设备的企业开展运维情况检查。11 月 30 日前全区重点VOCs 企业需完成一轮次活性炭/喷淋液更换专项行动,按规范做好固废/废水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期间,对整改期内尚不能达标排放以及逾期仍未整改的企业,应视情况要求其停产、减产或错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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