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说事:说说“噪音扰民”这些事

渭南青年 (特约撰稿/刘孟德)盛夏来临,关于噪音扰民的投诉 警就像温度计的红色水银柱,蹭蹭蹭地往上窜,叫卖喇叭声、跳舞音响声、喝酒猜拳声、飙车呼啸声……有种“噪音仇家”找上门的感觉。这里,经开老刘就跟大家说说这些“噪音扰民”的事儿。

噪音扰民这事儿到底归谁管啊?多数被扰的人都选择拨打那个万能如如来般的110:“我是某达小区的,楼下的高音喇叭到现在叫个不停,你们派人来管一管,不来我就投诉你!”其实环保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都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保局可是法律赋予环境保护、噪音污染治理的主力军哦!公安局虽然被人民认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可蜀黍们既木有听诊器,又木有分贝仪,怎么才能知道这个声音是不是“噪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噪音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蜀黍遇到上述三种情形,就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去警告,去罚款,但前提是要有“高音广播喇叭”、“过大音量”、“环境噪声”的情形,是不是还要违法事实无争议或者有环保局专业人员的检测仪器确定后才可以“治安处罚”。

经开老刘告诉各位受噪音干扰的朋友们,首先向请环保局投诉,申请做好噪音监测工作,获取有关数据(这个数据很重要),环保局工作人员一般检测后,对于噪音超标的予以当场警告!如果依然顽冥不化、我行我素,再把声音检测 告书交给佩戴执法记录仪的蜀黍,让蜀黍依法把这个“仇家”传唤到派出所,结合你们几位深受其害的群众控诉,就可以罚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刘就是要告诉大家:对于生活噪音扰民,真的可以找警察蜀黍,蜀黍对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就不能推诿,但调查处理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对于违法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予以警告或罚款,有争议的就需要获取违法事实证据再予以处罚;更重要的是要耐心向 警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他们应该找环保部门反映,获取制造噪音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权!而不是反反复复拨打110。

对于商业 点的噪音,则需要给环保(12369)和城市管理部门(12319)举 投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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