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托育机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近年来,针对日益凸显的托育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政府以及包括民办幼儿园或早教中心、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陆续举办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以满足社会旺盛的需求。在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支持引导下,托育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但服务质量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提高托育服务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在国家层面加快托育机构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托育机构质量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家层面的托育质量指导标准缺失。2019年10月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先后印发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缺乏托育质量的国家指导标准,无法把上述不同方面的规范从托育机构运行和托育活动过程实施的角度进行整合,从而导致托育服务及其监管在实践中处于“无标可依”或“标准混乱”的状态,不利于托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发达国家普遍具有比较成熟的托育机构质量国家标准:以美国为例

发达国家在托育领域已经有了长期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探索和制定了一系列质量评估标准和工具。虽然这些质量标准或工具的使用主体和功能定位各不相同(有的是政府部门规范管理使用,有的是托育机构用来自评,有的则是研究机构评估使用),但大都包含托育环境、安全与健康、人员资质与能力、师幼互动、家长养育支持等方面,并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可为我国制定托育质量标准提供有益借鉴。下面以美国为例,对其托育质量标准进行简要介绍:

托育总体质量标准。例如,美国的“儿童早期发展质量评定手册”是用来评定0-12岁儿童托育、教育机构质量的工具,其评估内容包括学习环境、一日活动安排、课程、师幼互动和个性化教学等5个子量表,共含75个选项。又如,美国的“婴幼儿学习环境评量表”(Infant/Toddler Environment Rating Scale,ITERS)也是一个托育机构总体性质量评估工具。ITERS针对服务30个月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通过班级观察对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环境质量进行综合性评估。最新版的ITERS-3量表包含6个子量表(空间与设施、个人日常照料、语言和图书、活动、互动、课程结构)、33个评价项目,采用里克特7点评分(1分为不适宜,3分最低可接受,5分为良好,7分为优秀)。ITERS量表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托育质量观察评价工具之一。

托育过程标准。例如,美国的《师婴互动评估量表》包含婴儿和学步儿两个年龄段的量表,通过师婴关系建立的过程视角,从情感支持、行为管理、游戏支持等维度提出了高质量互动、有效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的能力要求。

托育人员能力标准。例如,美国的《儿童发展助理(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e,CDA)专业能力标准》(含3岁以下标准)提出了托育机构保教人员应当具备的6大能力目标和13个功能领域,分别是建立安全与健康的环境、促进儿童身体与认知发展、促进儿童社交与情感发展、与家庭建立积极有成效的关系、托育机构管理、职业伦理与专业发展等。

三、若干思考和建议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发展正处于改善管理、提高质量的关键起步期,应抓住这一重要时机,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设高水平的托育机构质量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质量标准建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托育质量标准的研制应基于多学科理论基础,紧紧围绕并科学回应3岁以下婴幼儿的身心发展和学习需要以及家庭的养育支持需求。托育质量标准(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应与幼儿园教育质量标准(服务3-6岁幼儿)要有所区别,排除国内目前极为普遍的泛幼儿园化指标干扰。同时,应广泛听取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获取服务对象的反馈,构建相对独立、完整的托育质量标准框架。此外,托育质量标准还应尽可能明晰具体、可观测,确保质量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明确国家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托育机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指标设置、测量方法和运作机制三方面内容,研制质量标准时应尽可能涵盖并予以科学构建。其中,指标设置一般包括结构质量(如人员资质、班级规模、师幼比等)和过程质量(如托育环境、托育课程、保教活动和人际互动等);测量方法包括现场观察要求、评价信息采集工具的选择和运用;运作机制包括准入机制、定期考评、临时抽查、验收论证、培训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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