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岂能“鸵鸟心态”?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船员应该怎么做才是最佳选择?

第一时间启动《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并向海事管理机构 告,然后接受海事调查?

还是像鸵鸟一样,以为别人看不见、看不见、看不见?

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8年初,某沿海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至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左舷外侧及码头外侧有油污附着,码头有油污成滴状滴往海中,码头表面有400m2左右的油污带。

船方仅承认前日夜间液压油管破裂,液压油飘落码头陆地货场,未落入海中。

调查发现:该轮前日夜间卸货时,某液压管路由于锈蚀等原因突然破裂漏油,泄漏液压油起初呈喷射状,由于当时风速较大导致大部分液压油被吹向货场,部分直接入海,后在较短时间内变为慢速流动状态,有少量液压油经附近的一甲板落水孔沿船壳外板流入海中,造成污染事故。泄漏总量约为300L到400L,流入海中约 5L。该轮仅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向所属公司进行过汇 ,并在该 告中承认少量液压油入海。

事故发生至海事人员登轮检查时间间隔长达48小时,该轮未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 告,并在调查中企图向执法人员隐瞒因液压油入海造成污染事故的事实。

事故处理结果:

航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

2.当事船长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轮所造成的污染事故本身很小,只能算是小事故,却因船员的主观因素衍生了”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 、谎 事故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被重罚,船长被罚款并吊销证书。代价惨痛!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告。

接到 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告,同时 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 、漏 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 、谎 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亮字体为涉及上述案例的部分条文。

上述三条款本意在于通过设立对公司、船员而言极高的违法成本,鼓励发生事故后,船方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主管机关 告,避免谎 、瞒 、迟 、漏 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规定了其他船舶、码头、装卸站的义务与权利,这同时是对事故船舶的一种监督。这也提醒了船方尽早 告的重要性,若是被人家抢了先,岂不是立即陷入被动的境地?海事调查官都上船了再 告还有什么意义呢?

有的船员可能会想,若是在码头、锚地等容易被发现的地方发生了事故,那我就按照规定来办,要是在没有他船的航道航行时,那我装不知道不就行了吗?

当然是不行的,为什么呢?

2005年烟台海事局海事行政鉴定实验室利用”油指纹”鉴定技术,侦破了一起船舶溢油污染肇事案;2006年厦门海事局利用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油指纹”鉴定结论锁定肇事船舶;2007年天津海事局、营口海事局分别利用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油指纹”鉴定结论锁定肇事船舶;2011年大连海事局利用烟台溢油应急中心”油指纹”鉴定结论让拒不承认的肇事船舶心服口服;2019年辽宁海事局根据烟台溢油应急中心通 的SAR卫星影像数据查获了某轮非法排污的违法事实…这些例子说明”古老的”油指纹鉴定技术在本世纪初即已发挥威力,现代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更会第一时间发现水面异常并将数据传送至执法部门,若是AIS显示这个时间段某轮航经此处,接下来请自行脑补。

航经受污染海域的其他船舶会怎么做呢?按正常逻辑思考,他会在发现污染后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上 污染事故。这是他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他的权利。船长可能会想,不上 最后调查到我头上怎么办,虽然清者自清,可毕竟要耗费精力,而且上 发现的事故利国利己,也是法定职责,何乐而不为?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当事船舶的普通船员们一般也会知道的。若是瞒 事故,船长、轮机长和责任船员虽不会马上被调查,但也不会”高枕无忧”:船长将威信尽失,授人以柄,在后期的船员管理中困难重重,船长、轮机长和责任船员也将寝食难安,生怕事情败露。瞒 的短期好处是:1.为船舶公司和相关保险公司节省了清污费用;2.暂时保全了不真实的名声。

上面从执法技术、同行、其他船员三个角度分析了瞒 的风险,也说了瞒 的短期好处。简而言之:瞒 的好处是别人的、虚无的、短暂的,被发现并查处的概率却相当大,然后面临巨额罚款、吊销证书、公司开除、名誉扫地的境遇。

回想一下自己N年寒窗,再一步一步从实习生成长为高级船员,看看手里的证书,再想想这么多的同学、朋友、同事还有家人。不值当啊…

所以,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知道怎么做才是最佳选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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