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缙云好溪污染环境案一审当庭宣判

原标题:5·24“南河”污染环境案一审当庭宣判

10月31日,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负责人王某甲及员工王某乙偷排工业废水至好溪这一水污染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3万元;王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3日下午,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负责人王某甲指使工厂内从事工业废水处理的员工王某乙在晚上将该厂污水处理池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好溪流域,当晚21时至次日凌晨3时,被告人王某乙按照王某甲的指示,用水泵分别将三个应急池内的含氰化物、铜、铬、镍等成分的约70吨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好溪。

2018年5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对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进行了查封扣押。

经调查,此次污染事故造成好溪云兰口至莲都水东大桥段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圆吻鲴、黄颡鱼等二十余种鱼类共14000余公斤及螺贝(蚬)等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死亡,缙云莲都两地打捞和回收死鱼共计13001.9斤,经丽水蓝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溪鱼样品中检测出氯化物0.14mg/kg、铜0.1mg/kg、镉0.0043mg/kg。

2018年6月5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2人批准逮捕,该案系当日由缙云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

2018年7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缙环罚字〔2018〕19号 ),对南河电镀厂作出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同时以缙云县南河电镀厂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为素材,制作了《呵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缙云》环境教育警示录,在全县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部署会上进行了播出,警示企业守好环境保护底线,自觉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19年1月21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将两被告人移送起诉。案件审理期间,发现南河电镀厂负责人王某甲还有非法处置电镀污泥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建议缙云县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被告人王某甲的遗漏犯罪事实。

补充审查查明:1、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为节约开支,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处置的价格,将其经营的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污泥交由吴某甲(另案处理)处置。吴某甲分三次将电镀污泥交由钟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处理。钟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电镀污泥倾倒、堆放在福建省浦城县富岭村采石场附近的乌井龙空地上,共计883.44吨。2、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为节约开支,在明知吴某乙(另案处理)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缙云县南河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弃物交由吴某乙处置。吴某乙将电镀污泥交由钟某某违规处理。钟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电镀污泥废弃物露天倾倒、堆放在福建省浦城县富岭村茅洋村茅洋10号住宅旁空地上共计457.78吨。

2019年6月4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当事人赔偿损失300余万元。这也是我县有史以来环境领域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最大数额的环境损害赔偿。

2019年8月6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河电镀厂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官表示,向河水偷排工业废水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必须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公益损害进行赔偿。

2019年10月31日,缙云县南河电镀厂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污染环境一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家园已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期盼。依法依规生产排污,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全县各企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社会责任。希望通过本案对广大企业经营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共同守护我们美好家园的绿水、青山、蓝天、净土。下一步,缙云县将以最顶格的生态标准、最严格的生态治理、最科学的生态制度,打造环境执法最严县,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全力构建绿水青山之上、蓝天白云之下的现代绿色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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