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
加强环境监管,综合整治VOCs
打造大美“蓝”京,需“百里不同风”
视不同情况制定整治方案
鼓楼区化工企业少,科研单位、高校多
让我们来看看
他们是怎么做的吧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鼓楼区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某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环境检测等工作的9间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实验废液等。虽然该单位对实验废液进行了分类收集暂存,但未进行危险废物申 ;实验室通风柜也并未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法条追踪: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 登记。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文简称《固废法》)于2020年9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 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同时,《固废法》进一步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其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 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安装、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办理情况:
2020年6月,执法人员检查确认,该公司已完成危险废物申 ,并与南京化学工业园天宇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协议,实施安全转移1.9吨;同时,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张贴了危废标识。经当事单位陈述申辩,鼓楼生态环境局经过两次案件审议,综合考虑今年疫情影响、“六保六稳”政策、发生时间在新《固废法》施行之前以及《南京市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意见》等因素,对该公司危废未申 一项免于处罚;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叁仟陆佰元(¥23600元)。
举一反三:
任何单位,一旦有危废产生,不仅需要承担申 义务,同时对危废的产生到处理全程都依法负有责任,因此,建议相关主体对照危废清单,切忌“百密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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