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炎陵县某硅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废气直排,被重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该公司负责人温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硅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铁合金生产。执法人员来到楼顶查看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时,发现环保设施在“正常”运行,但矿热炉废气除尘设施管道与脱硫设施管道接口却处于“断开”状态,产生的废气除尘后无法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调取记录、拍照录像、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方式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在大量证据面前,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焊接好矿热炉废气除尘设施管道与脱硫设施管道连接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7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该公司负责人温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月21日起,温某某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0日。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违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的企业仍然铤而走险,抱着“能拖一天是一天”“能不被环保部门查到就是赚到”的侥幸心理,“理所当然”地把污染防治设施扔在一边,当成摆设,违法性质非常恶劣,是典型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生态环境部门警示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日常生产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切不可受经济利益驱使,或心存侥幸,或疏于管理,或不懂法而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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