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严厉打击污染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持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白某强、苑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环评及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先后自建、改建用于土炼油的卧炉、转炉各两座,先后从被告人郑某宁、魏某峰等处非法购进废渣油、废机油渣、油土、废机油滤芯纸等土炼油原料,雇佣工人田某峰、赵某刚、马某营炼制柴油,并将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排放、堆放。经营期间,共炼制柴油230余吨,共产生废渣130余吨。经鉴定,非法提供的渣油、油土、废机油滤芯及土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均为危险废物。
2018年8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强、苑某等6名被告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白某强、苑某、魏某峰、田某峰、赵某刚、马某营、郑某宁7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白某强、苑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本案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保护职责,把人民的需求落到实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董文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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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白某强、苑某、魏某峰、田某峰、赵某刚、马某营、郑某宁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污染环境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害、恢复原状环境治理费用,开发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要求予以支持。判令以上7被告共同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69.46万元。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由于白某强、苑某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污染环境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危害、恢复原状环境治理费用,开发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要求予以支持。判令以上7被告共同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69.46万元。
法条链接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围绕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省院指定管辖,办理的对济宁市任城区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
深入推进和落实全区“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督促拆除多处违章建筑,沿河垃圾得到有效清理,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为创建美好家园而努力!
文字|齐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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