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客户信息兑换积分牟利,两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

公民的个人信息除个体人格利益外

更多的是不容忽视的社会治理价值

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性、整体性和发展性的重要利益

近日,官渡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信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同程度获刑,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依法保障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9年,官渡区某通讯器材经营者王某开始以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中国移动套餐业务,并与利用云南某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合作之机,获取中国移动一体化BOSS系统权限。之后,王某便安排王某中、徐某斌(已判决)通过查询、摘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王某中、徐某斌分别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招募员工,向员工分发客户信息,并拨打客户电话兑换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展示在中国移动积分商城内的商品,按照既定的积分与返现比例获取利益。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先后查获王某中在昆明市内的四个经营点及王某在德宏州芒市的经营点。经侦查,王某、王某中在昆明的四个经营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至少57299条,王某、徐某斌在芒市的经营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为13421条。王某、王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判决

受理案件后,公诉机关以王某、王某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官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王某、王某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两被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二被告人在获取用户姓氏、号码、积分信息后,通过微信、邮箱等方式散发客户信息给众多员工开展积分兑换业务,在此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客户信息保密措施,明显不属于经营正常业务。被告人王某系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中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中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王某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王某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中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王某、王某中的罪行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要求被告王某、王某中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主体适格,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中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电脑、话术资料、电话卡、手机、U盘、账本等。

四、被告人王某、王某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寄语

在此提醒,从事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职业的工作人员,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自觉抵制诱惑。相关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防止公民信息从内部泄露,同时,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和维护,防止黑客入侵造成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被违法滥用,已使广大市民成为垃圾短信、电话滋扰、精准诈骗的重要受害者,且极易滋生各类下游犯罪,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恶劣影响。广大群众也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增强维权意识,喜欢“晒”生活的朋友们不要在社交媒体透露个人详细信息,以免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在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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