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城区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有了“紧箍咒”,违者最高将处十万元

拆除工地

伴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拆除工地也成为污染源之一。如拆除房屋时一般都是砖砌建筑物,会在拆除时产生大量的粉尘,颗粒小,浓度较大,扩散范围广,粉尘在空中滞留时间较长,导致拆除工地上都是灰尘滚滚,灰尘漫天飞,呛得路人没法过,路边的车上落了一层灰。对周边环境和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很大的影响。

市城管委作为全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的牵头单位,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指导,建立拆除工地降尘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确保拆除工地降尘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9月26日,市城管委举办“全市拆除工地降尘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秦芳进行了新闻发布,近十家省市媒体及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同志参加。

发布会上市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秦芳宣读了《南昌市城管执法系统城区拆除工地降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这次方案硬货太多,等小编给您慢慢梳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成立市拆除工地降尘领导小组,由市城管委党委委员、市城管支队支队长秦芳任组长,市城管支队政委赖青任常务副组长,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公安机动支队副支队长舒雪彪、市城管支队副支队长罗谨宇、市城管支队纪检书记喻子洋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市城管支队直属大队大队长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负责整治行动的调度、执法力量调配、资料收集。

拆除工地监管做到“五不开工”,即“无申 备案不开工、无环保公示不开工、无防尘设备不开工、无降尘措施不开工、无围挡不开工”。

拆除工地是指拆除房屋、桥梁、高架等建(构)筑物拆除。

区域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新区、新建区(中心城区)9个建成区区域内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工地必须于施工前设置封闭连续的围挡,围挡应使用砖砌体式,高度不低于3米。并进行环保公示,安装扬尘监测设备,设置降尘设备。

机械拆除:必须提前48小时连续洒水洇湿建(构)筑物,施工现场降尘必须实施三面洒水、两面雾炮车、一面高压洒水车的方式进行,且伴随整个施工过程。

爆破作业: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四面环绕喷水降尘等措施。

易污染天气:4级风以上天气、重污染预警天气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拆除和爆破施工作业。

“数字城管”对全市拆除工地围挡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降尘措施到位情况、施工现场执法人员全过程监控情况进行问题采集,并下派各区(开发区、新区)城管执法局进行查处或整改,采集情况及查处、整改情况于每月30日前 市拆除工地降尘领导小组办公室。采集发现的问题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考核中予以扣分。

区(开发区、新区)城管执法局对拆除工地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即处罚金十万元。

会后,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接受了媒体采访。

城市管理小讲堂: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 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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