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动车改装和噪声污染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解读5大焦点

焦点一:

现有处罚措施分散在十多部法律法规

难以实现源头治理

随着山东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机动车非法改装和“飙车”“炸街”等问题日益凸显。

9月26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建功表示,部分驾驶员擅自非法改装车灯、排气管、引擎等,并在城市道路轰鸣加速、追逐竞驶,对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和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危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有关部门反映,现有的处罚措施分散在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噪声污染、道路运输管理等领域的十多部法律法规中,难以实现统筹协调和源头治理,为执法、守法和法治宣传带来了一定困难,急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厘清部门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严格法律责任。”孙建功说。

焦点二:

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

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如何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规定草案发挥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优势,弥补明晰国家立法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坚持靶向施策,提高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违法行为各环节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综合治理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

可以说,规定草案灵活运用了立法技术,发挥制度集合效应。

“规定针对一些违法行为在领域上有跨界,涉及上位法和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实际,以规范机动车改装和防治机动车噪声污染为主线,整合细化有关上位法规定,发挥制度集合效应。”孙建功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下沉基层,注重了解基层需求。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执法一线、居民小区和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调研,了解群众呼声和执法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焦点三:

明确政府职责,厘清部门责任

避免执法真空

规定草案共八条,其中第一部分就是明确政府职责,厘清部门责任。

规定草案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噪声污染的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防联控和智慧监管。

同时分别对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机动车改装、维修、登记等各环节的执法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执法真空。

规定草案针对违法源头综合施策,实现全链条监管。

通过分析机动车“炸街”“飙车”等行为的起因和源头追溯,对机动车拼装、改装中生产、销售、维修、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针对机动车噪声污染问题,对机动车声响、消音装置改装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管控,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规定不求大而全,整合分散在各部门法和地方立法中的规定,形成集合效应。如对飙车行为,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焦点四:

明确违法改装罚款数额

与刑事责任相衔接

规定草案针对违法行为的新形态,划定合法非法边界。在分析山东省违法行为成因和表现的基础上,规定草案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并明确了罚款数额和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内容。

规定草案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 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加装机动车涡轮、改动燃油管路、排气管和消音装置,不得擅自从事其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活动。驾驶违反此项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五:

明确“炸街”“飙车” 是违法行为

并规定了处罚依据

当前,“炸街”“飙车”的表现形式多样,执法标准不够清晰往往导致违法行为人未得到应有惩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规定草案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不得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声响装置或者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机动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明确,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改装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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