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十四五”开局起步之年,也是唐山空气质量“退后十”决战决胜之年。按照市委要求和常委会工作安排,今年我们集中四个月时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彦洪担任组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艳春、张国栋,副主任毕开艾、郑汉军,党组成员曹金华担任副组长。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次执法检查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动员会于3月17日召开完毕。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市空气质量“退后十”誓师动员大会精神,传达学习贯彻省委常委、市委张古江书记对开展“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重要批示,动员全市人大系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强化责任,以扎实有效监督推动“一法一决定”全面贯彻实施,全力助推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区域环境整治不断取得新成效,增强全市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助推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立法、监督等方面持续发力,制定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被称为最严20条,同时制定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连续四年开展大气、固体废物、水、土壤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今年组织开展的“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是常委会依法助推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收官之作,目的是打出一整套立法、监督的组合拳,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督促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更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大气污染防治和巍山凤山区域综合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全面监管理,严格惩处,对于防治环境污染保障民生健康意义重大,为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确保我市打好环境保卫战!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目标任务,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以下简称“一法一决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拟定于2021年3月至6月开展“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
一、检查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市委“33458”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充分发挥“法律巡视”作用,确保“一法一决定”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我市大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我市2021年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大常委会“一法一决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彦洪担任组长;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张艳春、张国栋,副主任毕开艾、郑汉军,党组成员曹金华担任副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检查5个工作专班及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导组。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专班,由张艳春、张国栋、郑汉军、曹金华同志分别兼任组长;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检查工作专班,由毕开艾同志兼任组长;各工作专班成员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和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班设5个暗访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龚瑞昆、张彩文、周景会、李虹、张国华分别担任组长,每组成员由部分常委会委员、6名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组成。
三、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活动时间安排为3月至6月。
四、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重点
1.《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和安排部署情况;
2.上级环保督查交办的大气污染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治理情况;
4.扬尘治理情况;
5.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
6.淘汰落后产能退城搬迁情况;
7.“两散一烧”管控情况;
8.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整改。
(二)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执法检查重点
根据《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巍山凤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确定如下重点检查内容。
1.整治职责落实情况(第四条、第五条);
2.整治制度保障和资金投入情况(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分级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第十条、第十一条);
4.整治散乱污企业、无名闲置场院及堆场情况(第十二条);
5.管控矿产资源开发,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第十三条);
6.处置和管控畜禽养殖情况(第十四条);
7.严格实施工业企业分区管控情况(第十五条);
8.整治扬尘污染情况(第十六条);
9.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情况(第十七条);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情况(第十八条);
11.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第十九条);
12.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情况(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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