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平谷“生态立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方式、新理念,不断将“两山”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3月29日,平谷法院召开新闻通 会,发布近年来平谷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据介绍,近五年,平谷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50余件、行政案件1500余件、涉环境因素民事案件500余件,办结涉违法建筑拆除、棚户区改造案件40件。
平谷法院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召开践行“两山”理念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通 会。
司法实践
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室
通过刑事“双安双打”、民商事“一平台三 格五机制”、行政“预防优先”、执行“两保障、两促进、三构建”强化审判职能,促进环境资源有效利用;
建立健全区域环资保护联动机制,探索与蓟州、三河、兴隆、遵化等地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程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司法、行政、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调联动,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建共治机制;
高标准筹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现已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室,对辖区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成立了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环资审判模式,着力搭建成熟、科学、系统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格局。
工作前瞻
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高地
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生态司法理念。继续准确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创新工作机制,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高地。紧紧围绕平谷区“生态立区,绿色发展”工作主线,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创新,积极筹办第一届金海湖环境资源司法论坛,提高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能力,争创环境资源审判人才高地。
深化平台建设,持续扩大环资审判影响力。加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司法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让基地实现“生态保护、巡回审判、宣传教育、党建联盟、志愿服务、实践体验”等多种功能。
强化宣传力度,发挥生态价值引领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法治观念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大数据战略和“互联 +”行动计划,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宣传 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典型案例
案例1:全区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贾某出于好奇心理,在某村庄附近非法使用枪支狩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草兔、珠颈斑鸠、雉鸡等。经鉴定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平谷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判令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被告人贾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会遭到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应该自觉抵制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案例2:赵某诉北京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05年,赵某从他人处转包平谷区某村西头10亩鱼池养鱼,承包期30年。该村总体地势西高东低,大部分污水流向村东大坑,但因该鱼池为村内西部自然形成的“西大坑”,地势较低,周边雨雪水及生活用水一直流入该处后排出村外。2006年,村集体修路在路边铺设有污水管道,其中6个管道口直接向该鱼池排放污水。2020年3月11日以后,赵某逐渐发现有池鱼死亡,但因未能找到相关机构,未进行死因鉴定。4月2日,赵某曾向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反映情况。该执法队经现场查看,死鱼外表可见溃烂、眼膜发白现象。4月3日以后,赵某开始每日对死鱼称重记录,直至5月初,有记载的死鱼重量约70388斤。4月7日,赵某自行采集鱼池水样密封后送至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另查明,赵某所在村主要道路的环境保洁服务系由某镇人民政府委托被告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0年4月7日,赵某曾向被告工作人员曹某询问道路撒融雪剂情况,曹某陈述赵某所在村街道共撒了1吨融雪剂。
【裁判结果】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对涉案池鱼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赵某进行赔偿,但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最主要问题是赵某池鱼死亡与被告在道路上撒融雪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虽称是在村外距赵某所述鱼池438米以外道路上而非在村庄里撒融雪剂,未造成环境污染,与赵某池鱼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未能提供可靠证据,且与其工作人员曹某陈述情况不符,故不予采信。被告所称赵某送检的池水检测 告表明水质不超过安全标准,因其依据的是相关理论文章中关于融雪剂浓度安全标准与检测 告中氯化物等具体化学成分数值的比较,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此比较没有实际意义,故不予认定。赵某鱼池死鱼虽然未经死因鉴定,但有赵某未能找到相关鉴定机构的客观原因,且被告没有证据排除融雪剂中毒的可能性,故应当推定与被告施撒融雪剂存在因果关系。但由于不能绝对排除2020年春季附近村民使用消毒剂以及部分公共区域喷洒消毒药物流入鱼池的可能,池鱼死亡有可能是多因一果,而赵某明知鱼池位于村内低洼地带有村内污水经管道或含有融雪剂的雨雪水经地面向池内流入,但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例3:丁某诉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8年至2020年间,在黄松峪水库大坝东侧,距离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范围内,建设了10余处建筑物、构筑物。2020年12月,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丁某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遂立案调查,向丁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18日,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作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告》显示,丁某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城的保护范围内,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2021年1月20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丁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丁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丁某未经审批擅自在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区文化和旅游局经立案、现场检查(勘验)、调查询问,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告》认定丁某建设行为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的内容,对丁某作出十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所涉文物保护行政处罚在北京市全市行政案件中并无类案。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建筑的位置是否应该适用长城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该裁判文书通过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读,结合涉案建筑距长城墙体约30米至100米的事实,认定涉案建筑紧邻长城墙体,位于长城保护范围之内。丁某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的10处建筑物、构筑物,有的是在空地上进行建设,有的是对树木进行修剪后在树上搭建,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的程度为严重。在此情况下,区文化和旅游局处罚并无不当。本案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侵害历史文物的行为,也对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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