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打好清废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无废城市的核心任务。近日,瑞安市正开展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本期危废百日攻坚,让我们聚焦涉危废违法案例,增强法律意识,严守环保底线。
案情简介
近日,瑞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电镀园区企业开展危险废物治理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电镀企业的废硫酸桶、电镀槽渣等危废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堆放在一起,另一家电镀企业危废堆放场里则堆有多种危险废物,未使用标签将其标识区分。该两家企业均涉嫌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
该两家电镀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生态环境部门已对其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责令该加工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照该法条,该两家电镀企业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还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本案中,企业未规范化贮存危险废物,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罚款10万-100万元,最低也要罚10万元。请广大企业务必吸取教训,重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力度,实现收集、贮存、收运、利用、处置闭环式管理,真正提升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绷紧固废规范化管理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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