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群众权益,还群众以安静
——安阳市某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是对公众干扰最直接、最易感知的一种污染,极易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惠普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压实企业责任,强化社会共治,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存在执法监管空白的问题,为噪声执法提供了精准“武器”,为群众提供了维权依据。安阳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涉噪声污染违法典型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宣传普及新法新规,对全市执法人员查办涉噪声污染违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 反映某企业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线索,对某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位于某村西头,企业的西侧和北侧均为耕地,东侧为沟渠,南侧有住户。该厂产生噪声的主要生产环节为滚筒打磨工序,由于该企业厂房为简易铁皮房,生产时厂房全部打开,生产时产生的噪声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执法责任心,执法人员使用噪声检测仪分别在白天和夜间,在企业正常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时,对该企业的噪声源、厂界四周和2个敏感点工业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昼间测量值和夜间测量值均超出该企业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迅速破解信访难题。据统计,在安阳市2022年第一季度群众信访举 件中,噪声污染举 件约占受理总量的42.4%,位居投诉污染类型的第二位。在大气、水、土壤攻坚成效日渐显现,群众满意度日益提升的同时,噪声污染更加凸显,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关切、亟需解决的频发环境问题。快速查办噪声违法案件对于及时维护“安静权”,还静于民,安抚民心,消除纠纷源头,化解信访隐患,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执法和帮扶双管齐下。在本案中,企业和周边群众既是特定利害关系人又是乡村邻里关系,案件的依法查办既有益于引导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又能警示和督促企业学法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企业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后,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自由裁量权相关条文,依法对该企业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执法理念。
三、用心方能探究竟。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 去现场检查前,充分考虑到企业可能会产生的违法行为,提前准备好噪声监测仪器,和噪声监测人员一起赶赴现场,为迅速确认企业违法行为争取了时间。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对企业白天和夜间的生产噪声进行全面、全时段监测,保证了依法查处所用数据的科学性,处罚依据的监测数据全面、有效,企业对处罚心服口服,践行了科学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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