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过部门联动及联合惩戒手段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安全,近期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专项打击处理行动,查处一批生态环境领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 如下:
案例七
沈阳恒泰盛食品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4日,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沈阳市苏家屯区工作协调组派单,对沈阳恒泰盛食品有限公司以勘验形式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污水处理站在线设备提水口处有一柱状集水器,长度约2米,直径约300mm,在集水器中部有一根黑色橡胶软管连接,黑色软管出清水向集水器进行灌注,在线设备2根提水管放在集水器内。提水管分别为COD和氨氮在线设备取水口,在集水器上方有一铁架摇臂,可以将柱状集水器取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汽浮刮渣机锈迹斑斑,布满蜘蛛 ,似长时间未用,过滤罐灰尘、蛛 较多,压力表均为零,排污口有少量清水外排,已采水样。
经调查核实,企业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来胜路128-3、128-4、128-5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执法人员在现场对企业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制作视听证据和勘验笔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被问询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该企业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伪造达标排放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已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涉嫌数据造假环境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企业刑事责任。
案例八
沈阳瑞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沈阳市铁西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铁西区城管局巡查人员举 ,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辽AXXX97的污水运输车辆(司机孙某)正在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地面上塑料管直接排入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兴华街附近的雨水井内。
2021年5月20日、5月21日,沈阳市铁西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询问已排入雨水井6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车辆、排放方式等证据进行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分别对孙某、陈某某、岳某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函请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兴华南街道路上的排水管线情况说明》,兴华南街排水管线两侧均为雨水管线,汇入南十中路流向西进入卫工明渠河道,污水车辆由沈阳市铁西区生态环境分局铁西区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封扣押。沈阳市铁西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污水车内排口、雨水井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苯并芘、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违法行为已触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利用偷排手段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且情节严重,铁西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与铁西区公安分局进行工作对接,对案情进行前期的分析确定,随即形成移交污染环境罪的卷宗,正式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污染环境刑事责任。
案例九
沈阳市俊英食品加工厂涉嫌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4日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市俊英食品加工厂检查发现该企业利用罐车将清洗食品废水排放至村西侧土坑内。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 告[恒检字(2021)S03018]监测结果表明排放化学需氧量3100mg/L,氨氮27.4 mg/L。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50mg/L,氨氮10 mg/L)。
二、处理情况:
企业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据上述规定,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处以罚款30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移送规定,2021年5月10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新民市公安机关辽河保护区大队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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